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