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逾期未将检验样品退还被检查者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