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给被检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