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