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条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