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责令其更正,并处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