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和组织调解解决,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