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通知被检查者。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