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监督抽查不向被抽查者收取检验费。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检验费。售前报检所需检验费由报检者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