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省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单独或者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统一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