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定期监控质量的重要产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的产品目录和检查周期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市(州)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须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县(市、区)定期监督检查计划须报市(州)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并报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