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负责村镇规划的监督实施;(三)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四)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五)办理有关村镇规划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