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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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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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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