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