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