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跨度、跨径超过9米和高度超过3.5米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四)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