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村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