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