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村镇房屋所有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村镇新建房屋或者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改建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自房屋竣工或者所有权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