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