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镇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