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拨土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