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四条有效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屯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