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村镇规划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一)送审报告;(二)规划图、现状分析图;(三)规划说明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