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在报送村镇规划时,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

(一)送审报告;

(二)规划图、现状分析图;

(三)规划说明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