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有效村镇总体规划,是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屯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以下主要内容:(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体系;(二)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三)村镇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四)主要非农业生产用地的分布;(五)乡(镇)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六)相关的防灾、环境保护、绿化等专业设施建设规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