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镇总体规划,是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屯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村镇总体规划应当确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镇体系;

(二)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

(三)村镇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配置;

(四)主要非农业生产用地的分布;

(五)乡(镇)行政区域内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

(六)相关的防灾、环境保护、绿化等专业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