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有效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