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负有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责任。重要统计数据上报前,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对其真实性负责。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