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通过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制定规划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揭发、检举或者抵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有功的;

(三)在改革、完善统计制度、方法、信息技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统计工作其他方面成绩显著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