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并对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真实性负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