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履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的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