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设置统计人员,支持统计工作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为统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