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省和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其编制内设立统计检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其编制内设立统计检查机构或者设置统计检查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专(兼)职统计检查员。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表彰或者奖励的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