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省、市(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统计检查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检查证》。统计检查员调离检查岗位时,应当交回《统计执法检查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