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统计人员应当保持基本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由能够履行统计职责的持证人员接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