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有统计专业和经济类其他专业的本科、专科、中专学历或者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统计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颁发《统计岗位证》。其他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应该接受统计岗位培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试合格,颁发《统计岗位证》。

《统计岗位证》由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