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六条已修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统计员统一管理;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该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