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七条已修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确定并标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管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