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统计制度上报各项统计资料。单位领导人和统计负责人要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或者盖章。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其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负责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盖章。

统计资料上报后,上报单位发现差错,应当在统计制度规定期限内进行订正,并附文字说明。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