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四条已修改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依法成立(含迁入)后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国家规定的统计范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竣工统计登记。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如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等原登记项目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凡撤销或者迁出原统计管辖范围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