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