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统计调查应当以国家规定的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周期性普查和重大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一般项目的抽样调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统计调查所需经费中应当由地方负担的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列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