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以搜集统计数字为主的调查提纲,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统计调查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必须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
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以及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止,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