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工程监理单位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责令改正,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档案;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因此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