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委托内容中有违反国家及本条例规定,不予以纠正和制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