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第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