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进行邀请招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