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第十九条已修改招标人不得有以下肢解发包行为:(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的;(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而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