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章 择业求职第九条已废止劳动者求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二)参加招工洽谈会;(三)查询招工信息;(四)发布求职信息;(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