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