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