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商、公安、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