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